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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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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
挂“牛肉”卖“母猪肉”,许某被判处刑罚

2023年1月至2024年10月期间,许某多次在某市场购入母猪肉(zhūròu),通过剔除肥肉(féiròu),涂抹牛血(niúxuè)等方式将猪肉伪造成(chéng)牛肉和牛腩。随后低价销往长沙市长沙县某农产品交易市场内的牛肉或猪肉批发、零售摊贩处。 在某次销售假牛肉时(shí),许某被执法人员当场抓获。经查证,许某销售金额达39万元,从中获利约6万元。案发后,经专业机构鉴定,其销售的“牛肉”竟全为猪源性成分(chéngfèn),无任何(rènhé)牛源性成分。 长沙县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许某在生产、销售过程中以假充真,销售金额二十万元(èrshíwànyuán)以上,不满五十万元,其行为(xíngwéi)已(yǐ)构成生产、销售伪劣产品罪。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,并处罚金,追缴其违法所得。 食品安全无小事,诚信经营是(shì)根本(gēnběn)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(bànlǐ)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(de)解释》中的规定,“以假充真”是指以不(bù)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本案(běnàn)中,许某将营养价值相对较低、肉质较差的母猪肉通过涂抹牛血的方式伪造成牛肉对外销售,这种(zhèzhǒng)“以假充真”的行为既破坏市场经济秩序,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。在此,法官提醒: 应(yīng)把好进货渠道关(guān),保障产品质量,始终牢记诚信是经营生命线,切勿因贪图小利而触碰法律红线。 若(ruò)发现类似“以假充真”情况,可通过保留购物凭证、拍照留证(liúzhèng)等方法留存证据,维护个人合法权益。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刑法》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、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、掺假,以假充真,以次充好或者(huòzhě)以不(bù)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,销售金额(jīné)五万元(wànyuán)以上(yǐshàng)不满(bùmǎn)二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(bìngchǔ)(bìngchǔ)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(fájīn);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,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 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、销售伪劣商品(wěilièshāngpǐn)刑事案件(xíngshìànjiàn)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(guīdìng)的(de)“在产品中掺杂(cànzá)、掺假”,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,致使产品质量(chǎnpǐnzhìliàng)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,降低、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。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假充真”,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(chǎnpǐn)冒充(màochōng)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。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“以次充好”,是指以(zhǐyǐ)低等级、低档次(dàngcì)产品冒充高等级、高档次产品,或者以残次、废旧零配件组合、拼装(pīnzhuāng)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。 刑法第一百四十(yìbǎisìshí)条规定的“不合格产品”,是指不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(zhōnghuárénmíngònghéguó)产品质量法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。 对本条规定的(de)上述行为难以确定的,应当委托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(jīgòu)进行鉴定。 来源:湖南省(húnánshěng)长沙县人民法院 ↓ 留言(liúyán)请点击阅读原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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